航空障礙燈是安裝在障礙物上,用以輔助指引航空飛行器安全飛行的特殊民用機場燈具。依據民用機場總局相關規定,經航空研究表明會危害航空飛行器飛行安全的任意物體(無論物體的高度如何),都必須用航空障礙燈標示出可視寬和可視高,給予航空飛行器的飛行員以警示作用。
國家民航標準對航空障礙燈的設置作了詳細規定,有關重點如下:
1、必須在物體的頂部設一個或幾個航空障礙燈;如為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建筑物,頂部航空障礙燈必須位于頂端下1.5米至3米之間。
2、如物體的頂部高出周圍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中間層加設航空障礙燈,這些加設的中間層航空障礙燈必須在頂部燈與地面見盡可能相等,采用低、中光強航空障礙燈,燈間的間距必須不超過45米, 設置航空障礙燈層數N=H(物體高度,米)/45(米) 燈的間距X=H/N≤45(米)。
3、對廣大物體或一組密集的物體,頂部的航空障礙燈必須在就其對障礙物限制面的關系而言的障礙物的最高點或最高邊緣顯示物體的大致輪廓和范圍,同一高度相鄰兩燈的間距不大于45米。
4、高度超過150米的物體應設置高光強航空障礙燈或用高、中光強航空障礙燈組合來顯示其存在。
各種光強航空障礙燈的選擇,通常:H<90米:采用中、低光強航空障礙燈(H為物體高度),90米≤H<150米:采用中光強航空障礙燈, H≥150米:采用高、中光強航空障礙燈低光強航空障礙燈。
有效光強≥50cd,紅、黃色閃光或常明中光強航空障礙燈;有效光強≥1600cd,一般為紅色閃光高光強航空障礙燈;有效光強≥60000cd,(背景強度<50cd/m2時)白色閃光防雷及保護
頂端設置的航空障礙燈,應安裝在避雷針45度保護范圍,燈具的金屬部分要與鋼構架等施以電氣連接。建筑物或構筑物中間部位安裝的航空障礙燈,須采用金屬網罩加以保護,并與燈具的金屬部分均作接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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