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燈是歸哪個部門管理的?航空障礙燈設置的場所及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障礙燈的設置有明確規定。
1、機場凈空保護區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應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
2、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體應當設置飛行障礙燈及標志。
3、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應當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并保持正常狀態。
航空障礙燈的有關標準、規定和建議《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1002000)》、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機場》附件十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
對障礙燈有如下規定: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必須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航空障礙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障礙標志燈應裝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最高部位。當制高點平面面積較大或為建筑群時,除在最高端裝設障礙標志燈外,還應在其外側轉角的頂端分別設置。
2、障礙標志燈的水平、垂直距離不宜大于45m。
3、障礙標志燈宜采用自動通斷電源的控制裝置,并宜設有變化光強的措施。
5、障礙標志燈的設置應便于更換光源。
6、障礙標志燈電源應按主體建筑中最高負荷等級要求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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